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宁0202执1131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毅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二路**第********房。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宁夏宁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宁夏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武口区建设东街
法定代表人:闫春锁,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宁02民终15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宁夏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宁夏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431275元(其中执行标的425000元、执行费6275元)或查封、扣押和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