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毅阳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西安毅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宁夏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13民初6854号
原告西安毅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房。
法定代表人赵广阔,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武口区。
法定代表人闫春锁,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按,汉族,1977年11月25日出生,住宁夏隆德县,该公司员工。
原告西安毅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西安毅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毅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361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兰喆
审判员杨冉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