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811执5787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海百合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经济开发区星湖十路北侧科技研发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3MA3P4E0F8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济宁山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丹桂苑沿街2号商住楼东数第一间营业房,统一社会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321733061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海百合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宁山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0811民初627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3年8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济宁山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2)鲁0811民初6275号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