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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济宁山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11民初13790号 原告:***,男,1989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法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山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321733061G,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沿街2号商住楼东数第一间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金华表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山东海百合环境艺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3MA3P4E0F8P,住山东省滨州市无棣县经济开发区星湖十路北侧科技研发中心。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济宁山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海百合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 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