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新2301民初9704号
原告(反诉被告):新疆绘宇恒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山东街**西城华府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朱海玉,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博博,男,系该公司技术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泓彬,新疆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新疆**勘察测绘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南公园西路天佑桃源新城**楼****(**2丘**)>
法定代表人:刘婷婷,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兴强,新疆众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慧君,新疆众托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新疆东方瀚宇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泉州路**新疆东方瀚宇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中央商务区**办公楼(**3丘**)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王军,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鹏业,男,系该公司项目负责人。
原告(反诉被告)新疆绘宇恒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新疆**勘察测绘有限公司、第三人新疆东方瀚宇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新疆绘宇恒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博博、王泓彬,被告(反诉原告)新疆**勘察测绘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兴强、马慧君,第三人新疆东方瀚宇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鹏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新疆绘宇恒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项目款93956.248元。事实与理由:2021年5月14日被告委托原告完成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羊毛工镇、长山子镇、白杨河镇房产测绘项目,双方签订《项目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实测三镇建筑物平面及立面合计139,320.31平方米,并向被告分批交付三镇项目图件及数据成果。被告支付17,500元后尚欠93,956.248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告将第三人参加诉讼是为查明案件事实,原告向被告实际交付三镇的数据成果,第三人已经将被告提交的成果用于图纸,第三人可以证实原告并没有绕过被告直接向第三人交付白杨河项下的涉及成果,在本案中不要求第三人承担付款责任。
被告新疆**勘察测绘有限公司辩称,对于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金额的依据不清楚,原告仅向我方交付两个测绘成果,且交付成果不符合合同约定。按合同约定立面测绘图,依据立面的测算,最终的价款总数53,910.424元,被告已付17,500元,剩余36,410.424元未付。原告交付的成果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不存在原告诉称的欠付93,956.248元情况。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可撤销的情形,该合同对相关问题进行明确约定,原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未履行交付测绘成果的义务,存在严重违约的情形。
反诉原告新疆**勘察测绘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判令反诉被告新疆绘宇恒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反诉原告损失13,000元。事实及理由:2021年5月,反诉原告委托反诉被告完成米泉市长山子镇、羊毛工镇、柏杨河镇房产立面测绘项目,并签订了《项目合同》。合同签订后,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交付了长山子镇、羊毛工镇的测绘成果,但交付的测绘成果中实测面积工作量数据与实际不符,且反诉被告至今未向反诉原告交付白杨河镇房产立面测绘成果。反诉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反诉原告造成各项损失13,000余元。
反诉被告新疆绘宇恒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辩称,反诉原告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反诉原告称本公司交付的测绘成果中实测面积、工作量数据与实际不符,需要举证证实不符点在何处,以及此种不符是否符合项目合同的相关权利义务要求。反诉原告声称反诉被告未向其交付白杨河的测绘成果,与实际不符,本公司于5.15-5.22依次交付三个镇的平面及立面数据成果,此部分事实可以通过我方提交的QQ邮箱记录及相关的录音文件证实。
第三人新疆东方瀚宇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述称,该项目是本公司承接的项目。本公司和被告口头协议,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当时口头要求在2021年5月10日之前提交测绘成果,口头协议仅针对立面,付款方式也是按照立面的实际面积进行计算。由于被告没有按时提交测绘成果,2021年5月14日本公司因为项目情况紧急,白杨河这一部分被告尚未提供,本公司提出不用被告提供白杨河的成果。2021年5月21日被告提供长山子、羊毛工立面测绘内容,平面不需要重复工作内容。原告是被告委托的做的立面测绘,本公司当时并不知情。2021年6月8日原告通过微信、邮箱发了表格相关内容,要求本公司复核面积,我就告诉原告工作人员立面按照实际发生计算,立面面积就是羊长山子、羊毛工的,平面不计入,当时我们和被告也是这样谈的。针对反诉部分意见,白杨河镇的测绘已经逾期,本公司不认可,确实已经用不上,至于做没有做本公司并不清楚。2021年5月14日本公司自行向米东区发改委提交了白杨河的测绘成果;面积内容以实际立面产生为准,不包含平面。行业上来说只会支付立面部分的价款,我也告知过他们。
双方当事人围绕着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原告提交的项目合同1份,QQ邮箱截图打印件7张、光盘1张及录音文字资料、被告发送给我方的测绘项目要求(打印件)、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3份、被告提交的项目合同1份、录音资料1份、律师函1份、统计表1张、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2页、房产立面测绘要求,原、被告及第三人质证后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提交的项目合同1份,原告质证后对合同落款时间与原告提交的合同落款时间不相符,认为该落款时间是虚假的。本院认为,被告出示的合同与原告出示的合同内容是一致,但原告出示的合同落款时是2021.5,被告出示的合同落款时间是2021.5.8。由于原告对落款时间不认可,并且提交录音资料证实签订合同的时间与落款时间不相符,故本院对被告提交合同的签订时间不予确认。
被告提交的律师费发票1张、证明1张,证实因本案被告支付律师费5000元,第三人出具证明,载明扣除白杨河镇8000元的证明。原告质证后不认可,对律师费发票不认可。对证明不能证实扣减的费用。第三人对证明表示认可。本院认为,被告出示证据原件,本院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12日原、被告签订一份《项目合同》,约定由被告为原告完成米东区羊毛工镇、长山子镇、白杨河镇房产立面测绘项目。合同第一条:工作内容①羊毛工镇:沿街方向的每栋建筑的可量测立面、平面(包括建筑两侧立面)。并绘制CAD格式立面图纸,CAD立面图要如实详细的反映现状(构)筑物门、窗、位置等,出房产立面测绘报告。②长山子工镇:沿街方向的每栋建筑的可量测立面、平面(包括建筑四个立面)。并绘制CAD格式立面图纸,CAD立面图要如实详细的反映现状(构)筑物门、窗、位置等,出房产立面测绘报告。③白杨河镇:沿街方向的每栋建筑的可量测立面、平面(包括建筑四个立面)。并绘制CAD格式立面图纸,CAD立面图要如实详细的反映现状(构)筑物门、窗、位置等,出房产立面测绘报告。合同第二条约定:项目费用及付款方式,本项目图件及数据成果按照阶段提交中的3个自然日内,按照实际测绘建筑面积计算结算金额,待统计无误后,甲方向乙方支付阶段项目款。单价0.8/平方米,实测:平面+立面。双方还对合同其他权利义务进行约定。工期约定合同签订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外业和内业数据成果提交。
原告于2021年5月分批向被告提交羊毛工镇及长山子镇的房产立面测绘报告。原告还向被告提交了平面俯视图和立面图。被告向原告支付17,500元报酬。
2021年6月16日原告将三镇电子图及工作量统计交给被告。但双方在结算工作量时产生争议。原告主张计算三镇的俯视图面积及立面面积总和139,320.31平方米,按每平方米0.8元计算费用。被告只认可羊毛工镇及长山子镇立面面积共计67,388.03平方米,按每平方米0.8元计算,对于白杨河镇的立面图未提交,不予计算相关费用。原告向被告发送统计图显示,长山子镇总面积为78,104.3元,其中平面为31,006.17平方米,立面为47,098.14平方米;羊毛工镇总面积43,574.21平方米,其中平面为23,284.32平方米,立面20,289.89平方米;白杨河镇总面积17,641.79平方米,其中平面7,102.34平方米,立面10,539.45平方米,并备注资料未交。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项目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原告主张其完成并交付了成果,被告应按完成成果面积支付报酬。双方对原告向被告交付的俯视图是否计算报酬有争议。本院认为,双方合同约定出房产立面测绘报告,对每栋建筑的可量测立面、平面(包括建筑两侧立面或四个立面)。由于在合同中对平面中在括号中注明建筑两侧立面或四个立面,合同也明确约定完成的工作量是立面测绘报告,因此本院认为双方应以立面作为结算依据。对于原告主张的其向被告提交了俯视图,双方对俯视图是否计费,并未在合同中约定。故对被告认可的立面面积47,098.14平方米+立面20,289.89平方米,做为结算依据。合计完成立面面积为67,388.03平方米,按合同约定每平方米单价0.8元,计53,910.42元,被告已支付17,500元,还应当支付36,410.42元。关于原告主张白杨河镇的立面图,原告发送给被告的统计表中也备注未提交资料,因此本院对原告主张不予确认。关于反诉原告主张反诉被告承担损失13,000元,其中5000元律师是为应诉支付的费用,与反诉被告无关联。关于第三人扣减8000元系扣减白杨河镇的预付费用。第三人也出庭明确进行陈述,在2021年5月14日已明确通知不用提供白杨河镇的成果。因此该部分费用扣减并非反诉被告未完成所致,因此本院对反诉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新疆**勘察测绘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新疆绘宇恒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报酬36,410.42元;
二、驳回原告新疆绘宇恒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新疆**勘察测绘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74元,由原告新疆绘宇恒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担719元,由被告新疆**勘察测绘有限公司负担355元。本案反诉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3元由反诉原告新疆**勘察测绘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唐 文 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杜雅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