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水电工程局

某某;金昌市水电工程局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甘0321民初1229号 原告:王某某,男,196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古浪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骊千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 被告:金昌市水电工程局,住所地金昌市永昌县城关镇东街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金昌市水电工程局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1日立案。王某某于202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某某以与金昌市水电工程局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