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水电工程局

玉门市耀辉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金昌市水电工程局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甘0981民初587号 原告:玉门市耀辉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玉门市黄闸湾镇黄花营村3组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81MA71F53C3W。 法定代表人:任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某,甘肃玉亚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昌市水电工程局,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城关镇东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3212247423961。 法定代表人:郭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某,男,1978年4月17日出生,现住武威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赵某,男,1965年7月7日出生,金昌市水电工程局疏勒河灌区昌马旧总干渠维修改造工程项目部现场负责人,现住甘肃省瓜州,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玉门市耀辉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金昌市水电工程局、安某、赵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原告玉门市耀辉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玉门市耀辉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被告金昌市水电工程局已履行了付款义务为由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玉门市耀辉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741元,由原告玉门市耀辉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