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甘03民终2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4月28日出生,住金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贵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昌县德泽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城关镇东大街(农业综合开发办办公室三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曙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金昌市水电工程局,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城关镇东街1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永昌县德泽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金昌市水电工程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永昌县人民法院(2022)甘0321民初1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090元,减半收取204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