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水电工程局

金昌市水电工程局、康县水务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2)甘1224执恢18号 申请执行人:金昌市水电工程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3212247423961,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 法定代表人:***,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出生于1968年3月,住甘肃省康县。 被执行人:康县水务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226250139419933,住所地:甘肃省康县。 法定代表人:***,任局长。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金昌市水电工程局与被执行人康县水务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康县水务局未主动履行康县人民法院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甘1224民初15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金昌市水电工程局申请,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恢复执行。执行标的435891.04元,案件受理费4690元,申请执行费6438元。 执行过程中,2022年3月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康县水务局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2022年6月30日,申请执行人金昌市水电工程局到庭称被执行人康县水务局已经私下主动给付了本案全部执行款435891.04元。2022年6月30日,被执行人康县水务局主动缴纳了执行费6438元并给付了案件受理费4690元。申请执行人金昌市水电工程局到庭办理了领取手续。至此,申请执行人金昌市水电工程局申请执行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金昌市水电工程局与被执行人康县水务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