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甘0321民初1773号
原告:永昌县红山窑乡进双砂石料场,住所地永昌县红山窑乡毛卜喇村三社场地。
经营者:***,男,196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住永昌县。
被告:金昌市水电工程局,住所地永昌县城关镇东大街。
负责人:***,该局局长。
被告:***,男,197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现住址不详。
原告永昌县红山窑乡进双砂石料场与被告金昌市水电工程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1日立案。2022年8月10日,永昌县红山窑乡进双砂石料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永昌县红山窑乡进双砂石料场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95元,减半收取计197.50元,由永昌县红山窑乡进双砂石料场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