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水电工程局

永昌县红山窑乡进双砂石料场、金昌市水电工程局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甘0321民初1773号 原告:永昌县红山窑乡进双砂石料场,住所地永昌县红山窑乡毛卜喇村三社场地。 经营者:***,男,196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住永昌县。 被告:金昌市水电工程局,住所地永昌县城关镇东大街。 负责人:***,该局局长。 被告:***,男,197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现住址不详。 原告永昌县红山窑乡进双砂石料场与被告金昌市水电工程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1日立案。2022年8月10日,永昌县红山窑乡进双砂石料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永昌县红山窑乡进双砂石料场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95元,减半收取计197.50元,由永昌县红山窑乡进双砂石料场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