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甘0602民初6592号
原告:***,男,1939年3月28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凉州区黄羊工业开发区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2月7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威市,***之子。
被告:甘肃丝路牧歌农业高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武南镇下中畦村二组16号。
法定代表人:***,甘肃丝路牧歌农业高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12月12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威市。
被告:金昌市水电工程局。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城关镇东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金昌市水电工程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1月9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1月29日出生,住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金昌市水电工程局2021年凉州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二期第四标段项目负责人。
原告***诉被告甘肃丝路牧歌农业高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金昌市水电工程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后,***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以双方纠纷已解决,再无继续诉讼必要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该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甘肃丝路牧歌农业高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金昌市水电工程局对该撤诉申请无异议,并明确表示不反诉,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