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水电工程局

某某、甘肃丝路牧歌农业高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甘0602民初6592号 原告:***,男,1939年3月28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凉州区黄羊工业开发区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2月7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威市,***之子。 被告:甘肃丝路牧歌农业高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武南镇下中畦村二组16号。 法定代表人:***,甘肃丝路牧歌农业高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12月12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威市。 被告:金昌市水电工程局。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城关镇东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金昌市水电工程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1月9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1月29日出生,住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金昌市水电工程局2021年凉州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二期第四标段项目负责人。 原告***诉被告甘肃丝路牧歌农业高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金昌市水电工程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后,***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以双方纠纷已解决,再无继续诉讼必要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该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甘肃丝路牧歌农业高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金昌市水电工程局对该撤诉申请无异议,并明确表示不反诉,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