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甘0321民初2861号
原告:永昌县红山窑乡进双砂石料场,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红山窑乡毛卜喇村三社。
经营者:***,男,196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住永昌县。
被告:金昌市水电工程局,住所地:永昌县城关镇东大街。
法定代表人:***,男,金昌市水电工程局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金昌市水电工程局职工。
被告:***,男,197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住永昌县。
原告永昌县红山窑乡进双砂石料场与被告金昌市水电工程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立案。原告永昌县红山窑乡进双砂石料场于2022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永昌县红山窑乡进双砂石料场以***已将案款全部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永昌县红山窑乡进双砂石料场撤诉。
永昌县红山窑乡进双砂石料场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22元,予以退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