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0321民初227号
原告:***,男,196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永昌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金昌市水电工程局,住所地永昌县城关镇东街1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曙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金昌市水电工程局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立案。***于2023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