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303民初717号
原告:自贡九天水利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高新工业园区金川路66-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9年4月6日出生,汉族,系自贡九天水利机械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系自贡九天水利机械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金昌市水电工程局,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城关镇东街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关于自贡九天水利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昌市水电工程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自贡九天水利机械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金昌市水电工程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贡九天水利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自贡九天水利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金昌市水电工程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自贡九天水利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