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502执3668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中石化石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济南路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49870972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文康(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文康(东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莒州路众城华园7号楼1**102室。公民身份号码6531281989********。
被执行人:***,女,196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淄博路75号院5号楼4**501室。公民身份号码3705021963********。
申请执行人中石化石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鲁05民终159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执行立案后,于2023年11月2日、2024年2月23日分别冻结了**、***名下的部分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于2023年11月3日轮候查封了***名下位于东营区莒州路22号7幢1**102室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于2024年2月22日依法扣留了被执行人**在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汇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工资、奖金,并冻结了其住房公积金(冻结期限为三年);同日,本院另行冻结了**、***名下的保单(冻结期限三年)。
因受工资、奖金等收入及住房公积金发放金额的限制,案件需较长执行周期。本院认为,本案属于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该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鲁0502执3668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需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续封、续冻申请,逾期提交,不利后果由其自行负担;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