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奕翔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汇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中奕翔建设有限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803民初2999号
原告:***,男,197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赖红,浙江嘉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汇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经济开发区彩虹路6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中奕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高家镇兴安西路10号30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汇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中奕翔建设有限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2017年9月25日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及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九无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