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奕翔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中奕翔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802民初4339号 原告:***,男,195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 被告:浙江中奕翔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591752385Y,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高家镇兴安西路10号306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龙游县。 原告***与被告浙江中奕翔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2022年8月17日,原告以被告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 二O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