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奕翔建设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803民初1936号

原告:***,男,197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

委托代理人:赖红,浙江嘉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汇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经济开发区内。

负责人:***。

被告:衢州中奕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世纪大道463号607室。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彭徐震,浙江无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汇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衢州中奕翔建设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正式立案。原告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缴费期限内申请撤诉,同时表示不愿再缴纳诉讼费用,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

申请执行期限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