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奕翔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803民初1936号
原告:***,男,197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
委托代理人:赖红,浙江嘉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汇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经济开发区内。
负责人:***。
被告:衢州中奕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世纪大道463号607室。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彭徐震,浙江无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汇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衢州中奕翔建设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正式立案。原告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缴费期限内申请撤诉,同时表示不愿再缴纳诉讼费用,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
申请执行期限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