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奕翔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中奕翔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民申393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浙江中奕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云程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汇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浙江中奕翔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云程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汇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8民终5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浙江中奕翔建设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经审查,衢州中奕翔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变更为浙江中奕翔建设有限公司。浙江中奕翔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或裁判结果错误,故本院不予采纳。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浙江中奕翔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均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浙江中奕翔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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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王君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一日
代书记员封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