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803民初316号
原告:**全男,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红,浙江嘉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汇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经济开发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721068136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烨,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衢州中奕翔建设有限公司,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高家镇兴安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591752385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告衢州中奕翔建设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汇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衢州中奕翔建设有限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浙江汇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衢州中奕翔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