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0111民初6297号之一
原告:湖南茹锌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跳马镇冬斯港村黄家组78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顶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顶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永州市江南艺人生态农林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百业街73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高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茹锌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永州市江南艺人生态农林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件疑难复杂,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罗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