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沃达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芜湖沃达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江某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221执34号

申请执行人:芜湖沃达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花桥镇复兴村朱村组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090788988G(1-1)。

法定代表人:黄培,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送桥镇郭集工业集中区四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MA1WYERH2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芜湖沃达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

1、本院分别于1月4日、2月19日、3月9日、3月10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对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查控,没有冻结到存款;

2、现已冻结被执行人江苏省农信社、招商银行、中国银行账户,期限为十二个月,后期若需要续封,请于到期日前提前一个月书面联系本院;

3、根据广陵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的查询反馈显示,名下无不动产;已委托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

4、本院多次联系,***表示目前没有还款能力,在外地务工;

5、本院将其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0221执3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后宗刚

审判员  黄腊梅

审判员  李渝林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陶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