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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朱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苏0891民初3282号 原告:***,男,汉族,住淮安市。 原告:朱某,女,汉族,住淮安市。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苑某乙(原告女儿),女,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被告:淮安市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马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淮安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方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尚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某与被告淮安市某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江苏淮安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江苏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被告某乙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丙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工业园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按照鉴定报告中的维修方案对**室房屋进行维修;2、要求被告赔偿因房屋质量问题导致的房租,搬家等损失约5万元;3、被告承担诉讼费、鉴定费。事实和理由:原告家的房屋是安置房,2020年11月25日拿到房屋后,于2021年3月11日,将该房屋的装饰装修工程发包给被告某乙公司施工,房屋面积为103平方,当时合同约定价款是138000元,包工包料,不包括电器,施工时间为3个月,施工期间被告不断提出变更内容,增加装修费到15万多元,但是被告某乙公司没有按时完工,直至2021年8月份才完工。同年10月4日原告家搬到该房内居住,2021年12月底发现客厅墙面多处裂缝,卫生间墙面砖也裂缝,当时由于临近春节,原告就没有找被告某乙公司要求维修。2022年3月2日原告与被告某乙公司联系,其就派一个叫***的人到原告家查看装修情况,结果徐某乙认为墙面裂缝是开发商房子存在墙面空鼓造成的,他们不承担维修责任。为了解决房子存在的裂缝问题,原告又找到小区的物业,请求他们帮助解决,经物业联系,被告某丙公司也派人到原告家查看情况,结果也是说与他们无关,他们房子建好后是通过被告某甲公司(开发商)验收合格交付的。原告家的安置房是被告某甲公司建设的,被告某丙公司是承建单位,现在原告家的房子存在严重的空鼓问题,装修后的房子存在严重的裂缝现象,而且被告某乙公司与被告某丙公司都到现场查看认可问题的存在,但互相推诿,都不愿意承担排除问题的责任,对此原告认为,为了解决房子存在的质量问题,只有通过司法鉴定来确定责任主体,故原告诉至法院提起上述诉请。 被告某乙公司辩称,1、原告目前房屋出现的情况与装修环节因果关系很小,粉刷墙体开裂是因为墙体质量不合格,卫生间出现开裂是墙体原因造成的,空鼓可能是由贴瓷砖原因导致的,目前质量出现的问题与我方无关;2、对鉴定结论不予认可,程序上没有通知我方选鉴定机构,上门去勘验鉴定时,也没有通知我方,鉴定损失鉴定数额很少,但鉴定费用很高三万左右,且有重复鉴定。鉴定报告中的损失是8000余元,我方与被告3与原告协商的时候金额高出鉴定报告中的损失数额,原告属于扩大损失,不予承担。 被告某甲公司书面答辩,第一,我方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淮安市某质量检测中心出具的淮建检[2024]质鉴字第002号《关于淮安市某房屋工程质量鉴定报告》,该房屋墙面存在数处程度不等的涂层开裂现象,为土建施工处置不当所致,而卫生间多处墙砖存在空鼓现象,为装修施工处置不当所致,本公司并非侵权人,而且本案房屋尚在质量保修范围内,应当分别由被告某乙公司和被告某丙公司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第二,原告要求赔偿50000元损失,诉讼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司法鉴定报告已就**室房屋修复提出建议方案,并对修复房屋的费用作出了估算各项维修费用总和15600元,原告主张其他赔偿费用应当就主张提出证据,未能充分举证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原告之主张于法无据,应当驳回原告对本公司的诉讼主张。 被告某丙公司辩称,原告对被告三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三是案涉房屋的建筑施工单位,原告家的房屋位于,该房屋于2018年5月5日开工,2020年9月15日经五方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原告在诉状中所称的墙面空鼓等问题无事实依据,另外从原告在诉状表述的内容来看,其是在装修以后发现裂缝,所以原告房屋裂缝问题与被告三无关,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请求。另外,我方认为为了避免在将来维修过程中再次产生争议,建议原告将诉请由维修变更为索赔,因为在维修过程中很容易产生意见分歧,比如我方派人去现场维修但是原告仍然不满意,没有维修标准进行衡量,所以再次产生矛盾,不如按照鉴定结构的相关鉴定结论直接判决相关责任方进行赔偿,更便于彻底解决本案诉讼和矛盾;且从原告诉请的损失赔偿金额来看,结合鉴定报告所显示内容,5万元的索赔金额明显超出本案实际情况,进行维修所需要的时间应该是比较短的,维修内容以及因维修产生的支出也比较少,能够反映维修时间较短,无论是租房或者是周转一下也不需要5万元。对于是否因为维修就必然产生搬出的必要性请求法庭一并予以考虑;而且在矛盾发生初期,我方与被告1一起与原告协调过该问题,当时给出的赔偿价款是8000元,和目前鉴定报告所体现的维修费用基本相当,本案当中因为原告的固执导致今天的损失,特别是鉴定费用太高,我方认为造成损失扩大的部分责任不在被告,所以对该费用我方不应当予以承担。对于具体的损失以及责任问题在鉴定报告中予以陈述,我方不予重复。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朱某、***系淮安市某房屋业主,该房屋系拆迁安置房屋,由被告某甲公司投资建设,被告某丙公司组织施工。2020年11月25日,原告取得案涉房屋钥匙,取得钥匙时,朱某对案涉房屋进行简单检查,未见明显异常。 2021年3月,朱某将案涉房屋装修施工以包工包料方式交由被告某乙公司施工。双方为此签订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合同中就工程承包范围、承包方式、工期及合同价款等进行了书面约定。合同第十二条违约责任12.4还约定,由于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负责修理,所需修理费用由乙方负责,工期不予顺延。2021年8月中旬,被告某乙公司完成案涉房屋的装修施工,2021年10月4日,原告入住新居,未见明显异常。原告陈述称,2021年年底,原告及家人发现室内餐厅和走廊墙面局部存在开裂现象,2022年3月,原告发现墙面起鼓、开裂范围明显加大,局部粉刷层脱落,同时卫生间墙砖出现开裂、空鼓现象,与被告先后多次协商未果,遂诉至本院。 经本院委托,淮安市某质量检测中心对淮安市房屋工程质量进行鉴定,该鉴定机构出具淮建检[2024]质鉴字第002号工程质量鉴定报告。报告中鉴定意见为:1、墙面开裂,**室房屋墙面存在数处程度不等的涂饰层开裂现象,沿裂缝走向处粉刷层局部起鼓、开裂,粉刷层砂浆存有掉粉、掉砂及玻纤网外露现象,部分砂浆粘结强度低,不符合验收规范规定的要求,为土建施工处置不当所致。该部分修复方案为(1)沿墙面裂缝走向铲除宽约500mm范围涂饰层、腻子层、粉刷层、粉刷层至基层砌体,清理基层,适当湿润基层后重新采用原设计用材及做法进行粉刷处理(应采取适当加强措施,预防新、老砂浆界面处开裂);(2)待维修粉刷砂浆养护达到龄期后,按原装修用材、做法进行涂饰层施工,注意色调一致。维修估算费用为2000元。2、卫生间墙砖空鼓、开裂,**室卫生间多处墙砖存在空鼓现象,部分墙砖开裂,墙砖与结合层砂浆局部脱开,结合层与基层间存在空鼓现象,不符合验收规范规定要求,为装修施工处置不当所致。该部分维修方案有二,其一,是拆除存在空鼓、开裂现象的墙砖,对拆除部位基层重新进行防水处理后,按原装修用材、做法进行墙砖粘贴施工,应保证新、老墙砖观感无明显色差,如按该方案维修,估算费用为5000元;其二,拆除全部墙砖,对拆除部位基层重新进行防水处理后,按原装修用材、做法进行墙砖粘贴施工,如按该方案维修,估算费用为8600元。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33000元。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某甲公司系案涉房屋开发商,其向原告交付的房屋因土建施工处置不当、不符合验收规范规定要求导致房屋墙面开裂,且案涉房屋于2020年11月25日交付原告,尚在保修期内,故应由被告某甲公司负责修复,修复费用由其自理,原告对此应予以配合。如被告某甲公司不在本院指定期间修复,则应按照鉴定机构确定的**室房屋墙面开裂的修复方案设计概算2000元标准赔偿原告。被告某甲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而被告某乙公司与原告订立室内装饰装修合同,为原告装修的房屋施工处置不当致卫生间墙砖空鼓、开裂,亦应承担相应修复责任,考虑到距离装修完工已过三年时间,部分更换墙砖可能存在新、老墙砖观感存在明显色差的问题,故本院酌定采用第二种修复方案,由被告某乙公司负责修复,修复费用由其自理,原告对此亦应予以配合。如被告某乙公司不在本院指定期间修复,则应按照鉴定机构确定的**室房屋卫生间墙砖空鼓、开裂的修复方案设计概算8600元标准赔偿原告。对于鉴定费用承担问题,因本案所涉质量问题确系被告施工不当所致,故该费用应由被告负担,综合考虑鉴定工作的难易程度及工作量大小等因素,本院酌定由被告梵之朴装修公司负担20000元,被告某甲公司负担13000元。 对于维修期间原告租房损失问题。结合修复方案,墙面开裂、卫生间墙砖空鼓、开裂等问题修复时,原告可能不宜继续居住在案涉房屋内,产生一定租金损失应属必然,故本院酌定修复期间原告的房租损失为2000元,由被告某乙公司及某甲公司各半负担。 被告某丙公司与原告不存在直接法律关系,故原告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淮安市某乙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对原告***、房屋卫生间墙砖空鼓、开裂按照鉴定报告确定的修复方案(2)予以修复,原告***、朱某负有协助义务;如未在本院指定期间修复,则由被告淮安市某乙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朱某该部分修复费用8600元。 二、被告江苏淮安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对原告***、房屋墙面开裂按照鉴定报告确定的修复方案予以修复,原告***、朱某负有协助义务;如未在本院指定期间修复,则由被告江苏淮安某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朱某该部分修复费用2000元。 三、被告淮安市某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朱某房租损失1000元,被告江苏淮安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朱某房租损失1000元。 四、驳回原告***、朱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鉴定费33000元,由被告淮安市某乙有限公司负担20000元,被告江苏淮安某有限公司负担13000元。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朱某负担392.7元,被告淮安市某乙有限公司负担100.8元,被告江苏淮安某有限公司负担3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账户名称:江苏法院,收款银行:工商银行南京城北支行,收款银行账号:43×××86)。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