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名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淮安市辰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名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12民初9884号之一 原告:淮安市辰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大河新城综合楼9-7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11MA1WAE1R8K。 法定代表人:赵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梓,江苏法德东恒(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名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征鸿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685886827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市清浦新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东大街综合市场53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696797360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淮安市辰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名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淮安市清浦新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淮安市辰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安市辰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市辰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淮安市辰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陈**元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王 娟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