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91民初1164号
原告:***,男,196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
原告:***,女,196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河区。
被告:淮安市梵之朴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MA1T7TPE65,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昌路10号2幢3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4月8日出生,新港湾2-2201项目负责人。
被告:江苏淮安盐化学工业园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7468249380,住所地:淮安经济开发区厦门路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名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685886827R,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征鸿路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淮安市梵之朴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淮安盐化学工业园有限公司、江苏名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鉴定需要,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