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7102民初148号
原告:陕西隆翔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西安西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陕西隆翔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西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原告陕西隆翔电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隆翔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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