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迪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启迪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永庆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苏0214民初4950号 原告:启迪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40696277G,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星海街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福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永庆房地产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56913234XP,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街道锡协路208-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启迪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迪公司)与被告无锡永庆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庆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8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启迪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永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启迪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永庆公司支付设计费9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90000元为基数,自立案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永庆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启迪公司与永庆公司于2019年7月就无锡鸿坤理想湾(无锡)幼儿园项目签订了《室内精装方案设计、深化设计、施工图设计合同》,约定由永庆公司委***公司进行该项目幼儿园室内精装修设计工程,总设计费为450000元,分期付款。该项目现已竣工验收合格,永庆公司尚欠尾款90000元未付。 永庆公司辩称,对启迪公司诉请的设计费9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均认可,但因资金困难无力支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当事人对以下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作证,并据此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7月,发包方(甲方)永庆公司与承包方(乙方)启迪公司签订《鸿坤·理想湾(无锡)幼儿园项目室内精装方案设计、深化设计、施工图设计合同》,约定甲方就项目幼儿园室内精装方案设计、深化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内容委托乙方进行设计。本合同设计费总额450000元,乙方需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增值税金额为25471.70元,适用增值税率6%;不含税价款为424528.30元。第一阶段,预付款10%,合同签订拿到乙方发票及相关资料后15日内内(项日负责人自定)。第二阶段,概念方案设计20%,概念方案完成后15日内,以甲方确认单为准。第三阶段,深化方案设计20%,深化方案完成后15日内,以甲方确认单为准。第四阶段,施工图设计阶段30%,施工图设计完成后15日内,以甲方确认单为准。第五阶段,施工配合完成20%,施工配合完成后15日内,以甲方确认单为准。乙方上述各阶段(第一阶段除外)设计工作周期结束前按合同要求提交经甲方书面确认的全部设计文件及资料,并提交与设计费等额的正式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各阶段约定金额设计费。案涉幼儿园精装修工程已经通过竣工验收。启迪公司已开具全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永庆公司尚欠最后一阶段20%的设计费90000元未付。 本院认为:本案中,案涉幼儿园精装修工程已经通过竣工验收,启迪公司要求永庆公司支付设计费尾款90000元,符合合同的约定,且永庆公司亦确认该款已满足支付条件,故本院对启迪公司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无锡永庆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启迪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设计费9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9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5元(此款已***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由无锡永庆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启迪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诉讼费用1025元由本院退回,无锡永庆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用10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上诉的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包檬丹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