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521民初114号
原告:天水轩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9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
被告:陕西绿能物流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天水轩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绿能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天水轩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天水轩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