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湘1026执197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九木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汝城县信任房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城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1月14日出生,住湖南省汝城县。
申请执行人湖南九木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汝城县信任房产投资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2022)湘1026民初7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汝城县信任房产投资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九木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汝城县信任房产投资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1月1日、2023年1月13日、2023年3月8日、2023年3月29日多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含银行、支付宝、微信账户、收益类保险、证券、车辆、工商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到汝城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汝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汝城管理部等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几处房产,但均有较大抵押金额,暂不适合处置。
于2023年3月29日对被执行人汝城县信任房产投资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2023年3月28日联系被执行人户籍地居委会进行财产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财产线索。
本院于2023年3月29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院向其释明了相关法律规定。
本院认为,截至2023年3月30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600000元,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600000元。经本院穷尽所有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所适用法律条文原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