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九木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九木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汝城信任房产投资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1026民初779号
原告:湖南九木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四方坪街道双拥路9号长城万富汇15018房。
法定代表人:宋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内新,湖南五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真元,湖南五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汝城信任房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汝城县三星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9年1月14日生,住湖南省汝城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的良,湖南为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九木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木建筑公司”)与被告汝城信任房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任房产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2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郭垂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案件受理后,原告九木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内新、被告信任房产公司、***两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的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九木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信任房产公司退还原告履约保证金60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信任房产公司以60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6月2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市场一年期报价利率的标准支付原告利息,直至款项全部清偿为止,暂计算23100元;以上两项共计623100元。3、请求判令被告***对被告信任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进带付款责任;4、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1年6月16日,原告与被告信任公司签订湘粤赣边际(汝城)商贸物流园维也纳酒店室内和附属设施装饰工程《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原告为被告信任公司汝城县物流园酒店进行装修,合同约定了履约金的缴纳、退款方式、违约责任、管辖法院等条款。2021年6月26日,原告向被告信任公司缴纳了1000000元履约保证金。被告信任公司没有将汝城县物流园酒店装修工程承包给原告,经催告退还了400000元,尚有600000元履约保证金没有退还。2021年6月1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连带责任担保协议书》,为被告信任公司担保,约定了担保范围、担保期限。2021年11月14日,原告向被告***主张担保权,被告***承诺2021年12月15日前退还原告600000元,承诺项目给原告装修。被告信任公司、被告***违约,应当承担资金占用费。被告***系被告信任公司一人股东、法定代表人、承担债务的承诺人,被告***应当对被告信任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付款责任。综上所述,请法庭支持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
被告信任房产公司辩称:第一,我方收到证据及刚刚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原告向被告信任房产公司缴纳了100万元履约保证金,请补充相关证据;第二,原告方要求返还履约保证金60万元的前提是解除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请原告考虑是否要解除双方订立的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被告***辩称:本案中与原告订立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的是被告信任房产公司,不是被告***个人,被告***个人不承担责任,被告***向谭立富出具的承诺书不能作为本案***承担责任的依据。
经审理查明:2021年6月16日,被告信任房产公司与将湘粤赣边际(汝城)商贸物流园维也纳酒店和附属设施装饰工程发包给原告九木建筑公司,并签订了合同编号为No:2021001号《湘粤赣边际(汝城)商贸物流园,维也纳酒店室内和附属设施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对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及规模、承包方式、图纸及预算、工程承包合同履约保证金及退款方式、工期要求、工程质量及验收方式、装修材料、工艺要求、付款方式、双方职责、工程保修、安全文明施工、其他均有约定。其中工程承包合同履约保证金约定为乙方(九木建筑公司)需向甲方(信任房产公司)交纳合同履约保证金壹佰万元整(¥1000000.00元),乙方谭立富以个人名字付款到甲方***账户,履约金到账,合同生效;退款方式为甲方在乙方进场施工5个工作日退还乙方合同履约保证金50%(即¥50万元),进场施工一个月,退还剩余50%合同履约保证金(即¥50万元),具体开工时间以甲方并开具工程开工通知书为准。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间在2021年9月30日以内。工期要求约定180天,甲方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样板间,酒店样板间装饰工程于2021年8月30日开工,50天完成(家具定制时间除外)。甲方提供酒店具备整体装修施工条件,酒店整体装修施工于2021年9月中旬大面积开工,2022年3月底完成。如遇到下列情况,工期可相应顺延:......4、因甲方资金未按合同到位而影响工程进度;......。其他中约定对于因不可抗力或不可调和等因素造成双方不能履行本合同,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友好解除本合同。
合同签订后,原告方按照合同约定于2021年6月26日向被告信任房产公司交纳了1000000元履约保证金。为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2021年6月18日被告***以个人名义出具了一份连带责任担保协议书,自愿以甲方单位名下《商品房买卖合同》或私人名下固有资产不低于400万元做出担保,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差旅费、诉讼费);担保期限为债务届满之日的次日起计算两年,并签字确认。2021年9月3日被告***以个人名义向谭立富出具了一份承诺书“本人***承诺9月10日退谭立富保证金伍拾万元,9月20日--10月10日退伍拾万元,合同继续生效”。直至原告起诉至我院,双方签订的合同尚未履行,被告退还了原告400000元履约保证金,尚有600000元履约保证金未退还给原告,现原告起诉至我院要求被告退还剩余600000元履约保证金。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工商信息、法人证明、身份证复印件、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连带责任担保协议书、承诺书、收据等证据及庭审记录附卷予以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九木建筑公司与信任房产公司签订的《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九木建筑公司依照合同的约定向被告信任房产公司交纳了履约保证金1000000元,因被告信任房产公司资金链断裂,工程迟迟未能如期进场施工,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原告九木建筑公司享有法定解除权,庭审中原告向被告信任房产公司主张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九木建筑公司依照合同的约定向被告信任房产公司交纳了履约保证金1000000元,因合同未履行,被告退还了原告400000元履约保证金,尚有600000元履约保证金未退还给原告,现原告主张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合同解除后,被告信任房产公司应当向原告返还尚未退还的600000元履约保证金。原告主张被告以尚未退还的履约保证金600000元为基数计算利息,在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对于履约保证金的利息支付未作约定,且双方约定对于因不可抗力或不可调和等因素造成双方不能履行本合同,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友好解除本合同。故对于原告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作为被告信任房产公司总经理,对于九木建筑公司与信任房产公司签订的合同内容理应知悉,为了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以个人名义出具连带担保协议和承诺书并签字确认,***对于被告信任房产公司退还原告九木建筑公司的600000元履约保证金应当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综上所述,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百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湖南九木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汝城信任房产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湘粤赣边际(汝城)商贸物流园,维也纳酒店室内和附属设施装饰工程施工合同》;
二、被告汝城信任房产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南九木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600000元;
三、被告***就前述第二项600000元履约保证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清偿责任后,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有权向被告汝城信任房产投资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湖南九木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31元,减半收取5015.5元,由被告汝城信任房产投资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郭垂峰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贺燕芝
书 记 员 何书荣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一条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