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622执253号
申请执行人:余江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余江县建设西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622769770063Y。
法定代表人蔡国华,职务:局长。
被执行人:江西泉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工业园虎山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22MA35FDD66J。
法定代表人王泉锋,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余江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江西泉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3日立案执行。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1月21日作出了编号为余国土资罚决字【2017】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处罚如下:1、指令被执行人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退还在江西余江工业园区虎山片区占用的10.7亩的土地;2、责令被执行人在15日内拆除在上述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处罚决定书生效后,申请人于2018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拆除地上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对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法释【2013】5号)指出:根据行政强制法和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精神,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上述规定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余江县国土资源局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丁晒样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何雅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