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方顺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省方顺科技有限公司、四川中科众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黔0102执5665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方顺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武侯区红瓦寺**。
法定代表人:罗港,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中科众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武侯区武青南路**********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四川省方顺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中科众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通过向银行、车辆管理所、不动产登记中心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经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条件的财产。执行中,本院已经对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条件,故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黔0102民初559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