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624民初1067号
原告:阜平县天帅五金门市部。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阜平镇**沟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624MA09971Y8B。
经营者:***,女,198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居民。
被告:宁夏建科荣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长城花园南区8号楼2**10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MA75YM472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男,197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居民。
阜平县天帅五金门市部与宁夏建科荣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原告阜平县天帅五金门市部于2022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阜平县天帅五金门市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514元,减半收取计257元,由原告阜平县天帅五金门市部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