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建科荣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阜平县天帅五金门市部、宁夏建科荣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624民初1067号 原告:阜平县天帅五金门市部。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阜平镇**沟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624MA09971Y8B。 经营者:***,女,198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居民。 被告:宁夏建科荣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长城花园南区8号楼2**10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MA75YM472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男,197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居民。 阜平县天帅五金门市部与宁夏建科荣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原告阜平县天帅五金门市部于2022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阜平县天帅五金门市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514元,减半收取计257元,由原告阜平县天帅五金门市部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