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19民终4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赫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珙县巡场镇川南农贸市场特色一条街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赛,四川上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上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原审被告:**,男,197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荣,男,197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四川赫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赫雅公司)、**,原审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2020)川1921民初15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2020)川1921民初1567号民事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2020)川1921民初156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42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肖强
审判员朱芹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粒
书记员任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