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昌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兰州高远混凝土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11民初1204号之四 原告:***,女,197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哥哥。 原告:兰州高远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窑街民门1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兰州市红古区昌通路业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镇北环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男,198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七里河区。 被告:甘肃森虎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临夏州永靖县盐锅峡镇福川村四社16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兰州昌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飞雁街118号1403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兰州高远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州市红古区昌通路业公路建设有限公司、被告***、被告甘肃森虎劳务有限公司、被告兰州昌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兰州高远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兰州市红古区昌通路业公路建设有限公司、被告***、被告甘肃森虎劳务有限公司、被告兰州昌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兰州高远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兰州高远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167元,减半收取6,584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兰州高远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法官 助理  杨 璇 书 记 员  马芸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