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02民初19529号
原告:***亿商贸有限公司,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414号甘肃商储佳苑2**13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漳县。
被告:兰州昌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飞雁街118号14层1403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亿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兰州昌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9日立案。原告***亿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亿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