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123民初4699号
原告:兰州倚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东路575号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224411132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鹏,甘肃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市爱华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静宁路1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72026408X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兰州倚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州市爱华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兰州倚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兰州倚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州倚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已按减半收取),由原告兰州倚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