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甘1002民初1355号
原告**,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
委托代理人**,甘肃锦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省合水县人。
被告兰州市爱华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兰州市爱华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24元,退付原告**1812元,由原告**负担1812元。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贺晓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