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122民初190号
原告:兰州市爱华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静宁路15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皋兰县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皋兰县石洞镇兰泉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兰州市爱华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皋兰县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兰州市爱华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兰州市爱华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皋兰县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兰州市爱华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792元,减半收取计17396元,由兰州市爱华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张立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