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24)内0626民初1934号
原告:内蒙古云眼安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乐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河顺镇。
法定代表人:任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某,男,汉族,1974年07月28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第三人:黄某,男,汉族,1995年11月17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第三人:邵某某,男,汉族,1965年03月05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云眼安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河南乐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黄某、邵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4年08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09月04日上午9时在乌审旗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被告黄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原告内蒙古云眼安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云眼安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云眼安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2458.92元,由原告内蒙古云眼安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郃***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