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平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旌德县绿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平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18民终16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旌德县绿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旌德县旌阳镇城南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明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平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旌德县蔡家桥镇经济园区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旌德县云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原告旌德县绿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岛房地产公司)与原审被告安徽平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业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指定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审理。泾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22)皖1823民初396号民事判决。绿岛房地产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本案中,对案涉绿岛商住楼工程,双方当事人约定竣工日期为2018年10月1日,原审法院查明竣工验收日期为2020年8月28日,竣工验收报告中记载“完成日期2020年1月10日”,因此案涉工程竣工逾期的事实客观存在。绿岛房地产公司起诉主张因平业建筑公司原因造成工期延误,请求平业建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平业建筑公司抗辩并举证主张系因绿岛房地产公司原因造成工期延误。依据法律规定,对于工期延误原因,首先应由施工方承担举证责任。就平业建筑公司举证主张因绿岛房地产公司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事项,应逐项审查确定相关事实证据暨工期延误原因能否成立、如能成立则延误的工期天数为多少,在此基础上综合确定因绿岛房地产公司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天数和因平业建筑公司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天数,或者非因双方原因客观产生的工期延误天数,进而确定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如果案件审理中涉及专业性问题,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鉴定。原审法院笼统认定“绿岛房地产公司违约在先,致平业建筑公司竣工延期在后”,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2022)皖1823民初39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旌德县绿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178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