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126民初2022号
原告:天翼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嘉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嘉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凤阳大明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董事长。
原告天翼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凤阳大明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日立案,原告天翼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天翼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翼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740元,减半收取计5370元,由原告天翼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