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翼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济南财玉木材销售有限公司、贵州吾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126执保796号 申请人:济南财玉木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利民路西首路南。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贵州吾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川硐铜兴大道旁桐达山韵二期3幢二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天翼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扬子江中路617号(崇文国际大厦)5-1501—5-1513。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济南财玉木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吾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天翼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济南财玉木材销售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吾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天翼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4957.6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吾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市分行的存款(账户:520501683636********_1)54957.6元(账户现有金额54957.60),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