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翼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新疆瑞某某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天翼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202民初402号之一
原告:新疆瑞**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
法定代表人:孙新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保福,新疆疆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翼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扬子。
法定代表人:王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新疆瑞**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翼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原告新疆瑞**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瑞**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以被告天翼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已向其公司偿还拖欠的货款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瑞**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68.81元,由原告新疆瑞**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白新铠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会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