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木市云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神木市昊责祥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与神木市云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822民初2726号 原告神木市昊责祥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1MA70CDB78E,住所地陕西省神木市神木镇人民路社区开发公司泰达写字楼407室。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神木市云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1698418512E,住所地陕西省神木市神木镇。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神木市昊责祥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神木市云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神木市昊责祥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28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以诉讼期间被告神木市云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神木市云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神木市昊责祥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神木市昊责祥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54元,减半收取1177元,由原告神木市昊责祥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