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881执3050号
申请执行人:神木市云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神木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1698418512E。
被执行人:***,男,196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住神木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3)陕0881民初649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神木市云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支付申请人273366.47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30元及执行费404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已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冻结。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档案信息,工商登记信息,车辆管理信息。
3、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令措施,失信惩戒措施。
4、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面谈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且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