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安泰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郑某甲等与四川某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812民初25号 原告:***,男,199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广元市利州区人,大专文化,自由职业,住广元市利州区袁家坝办事处仕农村5组10号,公民身份号码5108021994********。 原告:***,男,197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广元市利州区人,小学文化,自由职业,住广元市利州区袁家坝办事处仕农村5组6号,公民身份号码5108021974********。 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天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住广元市利州区南河聚贤巷40号,公民身份号码5108121978********。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安泰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万缘新区万达广场(西区)2栋18—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2MA67LTQP89。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分公司负责人。 被告:四川安泰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兴科中路1号4栋1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864577796。 第三人: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高新区世纪大道9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138723703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安泰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元公司、四川安泰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8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