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812民初25号
原告:***,男,199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广元市利州区人,大专文化,自由职业,住广元市利州区袁家坝办事处仕农村5组10号,公民身份号码5108021994********。
原告:***,男,197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广元市利州区人,小学文化,自由职业,住广元市利州区袁家坝办事处仕农村5组6号,公民身份号码5108021974********。
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天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住广元市利州区南河聚贤巷40号,公民身份号码5108121978********。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安泰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万缘新区万达广场(西区)2栋18—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2MA67LTQP89。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分公司负责人。
被告:四川安泰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兴科中路1号4栋1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864577796。
第三人: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高新区世纪大道9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138723703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安泰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元公司、四川安泰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8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