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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设计公司、特克斯县某人民政府技术咨询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新4027民初1466号 原告:某设计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 法定代表人:梁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边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特克斯县某人民政府,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特克斯县。 法定代表人:孟某,系该人民政府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4年7月9日出生,回族,该乡政府项目办干事,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特克斯县。 原告某设计公司(以下简称某设计公司)与被告特克斯县某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某人民政府)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5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设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人民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设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技术咨询服务费40,000元及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4,000元,合计44,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涉诉费用。事实与理由:2021年,被告因特克斯县某乡人居环境整治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与原告签订技术咨询合同,并约定设计费金额、付款方式以及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合同义务,但被告一直未支付技术咨询服务费,特诉至法院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被告某人民政府辩称,项目申报下了以后才能付款,项目还没有落地无法付款,我们电话已告知原告的负责人。 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4月,某设计公司作为受托方(乙方)与某人民政府作为委托人(甲方)签订了合同编号为:×××《技术咨询合同》,该合同约定咨询内容为:伊犁州特克斯县某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收益平衡方案,咨询要求为提供该项目技术咨询成果报告书,技术咨询报酬总额为40,000元(含专家评审费),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为:可研报告文本交付甲方后,甲方向乙方付清40,000元,项目因甲方政府政策性原因未取得项目可研批复的,甲方应向乙方全额支付技术咨询费。该合同还约定如甲方逾期付款,每日按合同价款5‰计算逾期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10%。若乙方逾期提供合同约定的技术咨询成果报告书的,每日按合同价款5‰计算逾期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10%。若乙方提供的基数咨询成果报告书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存在瑕疵导致不能最终通过专家评审会的,乙方承担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及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保全费等。 签订《技术咨询合同》后,某设计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出具了工程编号为:×××《伊犁州特克斯县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某设计公司曾于2023年3月1日通过微信向某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尹某发送了该报告的电子版本,某人民政府向某设计公司支付了5,000元,剩余35,000元的技术咨询费至今未支付。 以上事实有某设计公司提交的《伊犁州特克斯县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微信聊天截屏打印件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某设计公司与某人民政府签订的《技术咨询合同》未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应当按照该合同约定履行各自合同义务,某设计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某人民政府交付了技术咨询的成果报告,某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某设计公司支付合同约定的技术咨询费,现尚欠35,000元咨询费,故对某设计公司主张支付技术咨询服务费4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支持35,000元。至于某人民政府主张合同涉及的项目并未落地实施而拒绝支付剩余款项的抗辩意见,因某人民政府并未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合同项目未落地实施无须或者少付合同价款的约定,故本院对该主张不予支持。关于某设计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根据《技术咨询合同》约定“可研报告文本交付甲方后,甲方向乙方付清40,000元尾款(100%)”,该约定并未明确约定交付电子形式文本还是纸质形式文本,本院依照市场交易习惯认定应当以纸质且加盖公章的文本形式为准,但某设计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实际向某人民政府交付纸质版加盖公章的文本时间,故本院对某人民政府存在逾期付款的违约情形无法确认,对某设计公司主张4,000元违约金的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八百七十八条、第八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特克斯县某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某设计公司支付技术咨询服务费35,000元; 二、驳回原告某设计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被告某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