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1125民初1773号
原告:安徽腾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屯溪路538号华地大厦南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68056609B(4-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毅毅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盐化工业园企业服务中心二楼2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5MA2RJ0L7XY(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同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腾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毅毅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安徽腾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案件审理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依法行使处分权,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腾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徽腾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