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705民初1585号
原告:***,男,196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献民,铜陵市铜官区东郊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腾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屯溪路538号华地大厦南二层。
法定代表人:徐从柱,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远,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晨露,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龙悦,男,198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原告***与被告安徽腾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吴龙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38元,减半收取计1119元,由***负担。
审判员 陈伟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郝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